在一次聚会中,张某与朋友胡某开玩笑说,如果张某敢喝马桶里的水,胡某就给他10000元。没想到,张某真的喝了马桶里的水,并得到了这10000元。三个月后,胡某反悔,要求张某返还这笔钱。张某拒绝了,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赌约。随后,胡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指出,虽然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种酒后打赌行为属于娱乐性质,并不是为了实现法律后果的行为,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认定该打赌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同时,双方在打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胡某5000元。
承办法官高卓见解释,这类纠纷涉及射幸合同,即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得失的合同。射幸合同的特点是取决于交易对象的幸运、风险不平等、并非完全等价有偿以及具有严格的适法性。在日常生活中,打赌、彩票、有奖销售和保险合同等都属于射幸合同。然而,由于其机会性和偶然性特征,订立和履行射幸合同时容易违反公序良俗,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