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夫妻房产赠与新规定。家庭和谐稳定已成为国家治理层面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夫妻房产给予新规定”。
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承诺将名下房产给予另一方或将单独所有的房产变更为共有房产的情况屡见不鲜。长期以来,这类情形在法律上被视为普通赠与。如果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可以随时反悔;如果已办理过户登记,给予方则不能再要回房产。
这种处理模式引发了一些问题,如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由于之前的法律规定将夫妻间给予视为普通赠与,房产一旦过户即完成赠与,即使接受方隔天提出离婚,给予方也无能为力。伴侣之间因感情因素更容易无偿给予财产,这也是此类现象频发的原因。
另一种常见问题是“承诺成为空文”。一方为了某种目的承诺给对方送房或加名,但由于按揭未还清、期房或小产权房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多年后双方离婚时,先前的承诺变得毫无意义。这种情况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不公平,根源在于法律将夫妻间的给予视为普通赠与。
这两种现象违背了主流的家庭伦理道德。婚姻是严肃的,借婚姻敛财是对婚姻制度的亵渎。同时,基于对给予方承诺的信任,另一方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但这些承诺却缺乏法律约束力,这与大众的家庭伦理观和正义感背道而驰。
《解释二》对此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建立了一种不同于普通赠与的夫妻间给予制度。考虑到房产在中国家庭财富中的重要性,新规定主要针对房产给予设立。根据《解释二》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达成房屋无偿给予协议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对家庭有贡献且信赖给予承诺的一方。
相对应地,《解释二》第5条第2款规定,若已完成房产转移登记,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根据情况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确定是否需要补偿。这项规则明确区分了夫妻间赠与和普通赠与,强调夫妻间给予并非终局性归属于接受方。这种规定符合常识常情,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如果给予方能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应行为。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给予方的权益。
夫妻间的给予约定不再是空文,为家庭付出者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同时,夫妻间的给予也不是一锤子买卖,借婚姻敛财的行为应被制止。